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道的绿化、美化,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绿化、美化,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公路保护用地内的林木更新采伐,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