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河道清障〕设区的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制订河道清障计划和方案,向省防汛指挥机构和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阻碍渭河及其支流河道行洪的障碍物,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无法确定设障者或者自然形成的障碍物,由设区的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清除。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