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防洪工程监督管理〕渭河流域防洪工程应当符合防洪规划和标准的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渭河防洪工程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渭河支流防洪工程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