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蓄滞洪区设置补偿〕渭河流域的蓄滞洪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为防御洪涝灾害启用蓄滞洪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受到灾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