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河道清障〕设区的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制订河道清障计划和方案,向省防汛指挥机构和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阻碍渭河及其支流河道行洪的障碍物,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无法确定设障者或者自然形成的障碍物,由设区的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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