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稽察人员责任〕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匿不报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二)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