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行政机关责任〕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政府资金的;

(二)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三)不依法履行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职责,造成项目建设和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