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稽察人员责任〕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匿不报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

(二)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