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妨碍执法责任〕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挠稽察人员履行职责的;(二)销毁、隐匿、篡改或者伪造有关资料的;(三)其他妨碍稽察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