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未完成整改责任〕被稽察单位逾期未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