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未完成整改责任〕被稽察单位逾期未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