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权与管辖第八条已废止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案件:(一)区、县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二)区、县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案件;(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案件。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案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