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案件:

(一)区、县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二)区、县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案件;

(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案件。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案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