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权与管辖第九条已废止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土地案件,也可以将土地案件交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报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移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报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