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Chapter 2 土地监察职权与管辖Article 8Repealed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案件:(一)区、县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二)区、县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案件;(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案件。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案件。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