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权与管辖第七条已废止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