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权与管辖第五条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土地监察职权:(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四)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五)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六)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行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七)对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