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土地监察职权: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四)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五)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行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