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土地监察职权: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四)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五)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行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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