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土地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