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并进行备案。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婴儿户口登记时,应当查验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