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已修改对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疾病或不能确定的疑难问题,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