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的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编制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负责审查的机构应当对审查结果负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