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的制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编制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负责审查的机构应当对审查结果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