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