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传播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评。对因各种原因确已消失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应当从名录中注销并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