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一)开发、生产有民族特色的传统纺织工艺品、刺绣工艺品、蜡染工艺品、布依族服饰、苗族服饰等商品;

(二)发展、弘扬民族特色食品和制作技艺;

(三)挖掘、搜集、整理、展示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音乐、舞蹈、曲艺、美术、绘画;

(四)建立和恢复集中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设施;

(五)有序开放集中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民居、场所等。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