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评。

对因各种原因确已消失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应当从名录中注销并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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