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传播第二十三条有效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二)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三)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四)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五)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