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传播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二)坚持开展相关活动,挖掘、研究、传播项目相关内容和表现形式有独特之处;(三)收藏、保存有相对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四)其他基本条件和要求。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