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二)坚持开展相关活动,挖掘、研究、传播项目相关内容和表现形式有独特之处;

(三)收藏、保存有相对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

(四)其他基本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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