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相关机构,可以依法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受赠的相关实物、资料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相关机构对征集、收购或者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应当妥善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