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合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在收集属于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并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