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相关机构,可以依法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受赠的相关实物、资料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相关机构对征集、收购或者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应当妥善保护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