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下列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四)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五)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六)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七)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