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下列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四)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五)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六)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

(七)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