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鉴定机构应当对本机构鉴定人进行年度执业评价,并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鉴定人执业评价结果和本机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