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档案、收费、财务、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支持本机构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