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执业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