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能力建设、质量管理、执业评价、教育培训等制度,完善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