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三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通知书送达鉴定人,为鉴定人出庭设置鉴定人席,保障鉴定人的执业权利和人身安全。鉴定人因出庭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相关人员的费用标准代为收取并支付给鉴定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