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三十二条有效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载明鉴定的依据、过程、方法。司法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签名,加盖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