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七条有效委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鉴定人、鉴定机构作出某种特定倾向的司法鉴定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