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六条有效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鉴定人是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三)鉴定人在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案件中担任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四)可能影响鉴定公正性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