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五条有效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并对鉴定意见负责;(二)依法回避;(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以及相关鉴定技术规范;(五)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六)采用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七)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