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二)依法回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以及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五)妥善保管鉴定材料;
(六)采用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
(七)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