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二)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三)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四)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鉴定;(五)明知委托人已就同一鉴定事项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且鉴定意见尚未出具;(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