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三条有效委托人应当对所提供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材料进行检查,鉴定材料在鉴定过程中可能损坏或者无法完整退还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