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一条有效委托人委托鉴定时,应当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或者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明确鉴定对象、鉴定要求、鉴定目的、鉴定标准、鉴定时限、送鉴材料、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等事项。鉴定事项已由其他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说明。委托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两个以上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