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条有效鉴定机构统一受理鉴定委托。鉴定机构收到委托文书后,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告知委托人。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应当接受委托。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材料不充分或者有缺陷可能影响鉴定的,应当书面要求委托人确认和补充;委托人拒绝确认、不补充或者补充不齐全的,可以不接受委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