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十九条有效诉讼活动中对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有争议,需要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应当选择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