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及名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告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省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及时发布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鉴定资质、认证认可、能力验证、仪器设备、执业处罚、限制执业和继续教育等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