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及名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鉴定人执业应当参加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得超越执业机构的业务登记范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